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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关于培养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

锦州医科大学关于培养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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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关于培养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

发布时间:2020-11-07 热度:

锦州医科大学关于培养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院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院为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单位。我院凡已有毕业硕士生的学科、专业,有明确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在职临床医生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培养过程
第六条  锦州医科大学培养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工作分二阶段进行,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一)第一阶段为学位课程学习阶段,学习时间为一年。按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进行课程学习和考试。申请人可以在完成第一阶段学习后参加三次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二)第二阶段为科研能力培养和学位申请阶段,学习时间一般为二年,最多不超过四年。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进入第二阶段学习:
1、修满研究生学位课程学分;
2、通过国家组织的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或同时通过国家组织的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具有学士学位,并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在申请专业或相关专业已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并在医疗、科研方面做出成绩。
(四)对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前申请硕士学位
1、思想品德良好,热心参与公益事业,无违纪情况;
2、课程学习成绩良好,完成规定的学分,中期考核通过;
3、在学期间在锦州医科大学科学期刊分类目录收录的四类以上杂志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或五类杂志二篇以上)以上与论文工作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且署名单位是锦州医科大学;
5、毕业论文撰写完成;
6、已缴纳全部学费。
 
第三章 申请学位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在每年三月份,提出个人申请
(一)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以及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等方面的鉴定材料(加印密封);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3、已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4、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研究生学院培养科提供)、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4、专家推荐书;
5、学位论文(份数按当年要求提交)
(二)参加“预答辩”、“培养终审”和研究生学院组织的论文初审。
 
第四章  论文答辩和评阅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二位是我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一个月以前,由我院研究生学院送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论文的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二人是我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即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会必须逐一进行,时间不得少于每人40分钟,其中答辩人回答问题时间不少于25分钟。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1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会应确定答辩会秘书和记录员,秘书应认真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记录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和录音,并根据录音整理、补充答辩记录。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方能授予相应学位。
授予学位后还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申请人现实表现鉴定材料,并表明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意见。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后,实行三个月民主争议期制度,无争议者,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位的审核与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
申请人的学习资格从审查合格之日起,按培养模式由培养单位负责,其日常行政管理由推荐单位负责。
申请人在学习学位课程、科研实验环节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期间,应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对在此期间违反我校有关规定者,除退回原单位外,对其学位的申请不予受理。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质量检查和评估。
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须张榜公布,争议期三个月,争议期过后,对其无疑义者颁发学位证书,争议期有疑义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属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者,吊销学位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研究生学院应定期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并自觉地接受省学位办的领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所发的证书单独编写,不涉及学历。
第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需报请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查,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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